
- 農用證明於有效期間內,如有違規使用情事經查明屬實者,原核發機關得廢止已核發之農用證明
該處進一步說明,農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所檢附之農用證明,應自核發之日起至申報移轉現值收件之日止,在6個月有效期間內,始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惟該農地於申報移轉時,如有違規使用情事經查明屬實,且經原核發機關廢止已核發之農用證明者,應無上開規定之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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